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CETTIC职业培训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专家委员会的有效工作,规范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 有关部门或单位向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推荐或由专家自荐;

(二) 经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政治坚定,作风严谨,热爱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事业;

(二) 在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某一专业有重要建树,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权威性;

(三)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工作纪律:

(一)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注意作好行业保密工作;

(二) 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出专家鉴定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 未经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四)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有不同意见应在内部解决或向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反映,不得随意向社会扩散;

(五) 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当事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严禁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

第七条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指派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活动时,由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通知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所在单位,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活动。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受地方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机构或其他部门邀请,从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相关工作的,须报经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的同意。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指派的任务,所需差旅费可由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报销;地方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机构或其他部门邀请时,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报销。

第十条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各项活动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消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收缴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办办公室
2004年8月28日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
 专家委员会名单
 专家骋书样式
 专家邀请函
 相关下载
  专家推荐表
  专家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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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专家委员会的有效工作,规范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 有关部门或单位向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推荐或由专家自荐;
  (二) 经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政治坚定,作风严谨,热爱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事业;
  (二) 在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某一专业有重要建树,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权威性;
  (三)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工作纪律:
  (一)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注意作好行业保密工作;
  (二) 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出专家鉴定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 未经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四)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有不同意见应在内部解决或向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反映,不得随意向社会扩散;
  (五) 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当事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严禁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

  第七条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指派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活动时,由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通知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所在单位,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活动。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受地方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机构或其他部门邀请,从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相关工作的,须报经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的同意。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指派的任务,所需差旅费可由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报销;地方前沿产业应用领域职业岗位培训机构或其他部门邀请时,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报销。

  第十条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发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各项活动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消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收缴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CETTIC职业培训项目开办办公室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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